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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吴桐辞职 (第2/3页)
据公司规定,在职期间我的所有版权视作单位所属,现在我离职了,需要我授权单位才可以使用,我郑重警告,在我授权之前单位无权买卖播出。 至于未播出音频文件,请问单位有版权在里面吗?此音频属于我个人创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我拥有著作权……” “本台每个音频文件,都是有文学版权签约的……” “呵呵,对不起,你忽略了一点,我的所有音频文件,文学作品的版权都是我的,现在我给你出示原始版权电子版……” 吴桐用手机调出电子版权证,举着给每个人看了一下。 “因此,我没有义务交出任何我的著作!谢谢!” 两个法务互相看了一眼,赶紧查了一下平板,确认了这个栏目没有签约文学版权。原先台里都是先签属文学版权,然后才会有音频创作,谁想到这个文学版权竟然没签,而且还是吴桐自己的。 年轻法务不甘心道:“根据著作权法,第五项第九条规定,个人在职期间,在单位工作阶段,创作的所属权作品视作单位财产,因此,你应该归还单位财产……” 吴桐蔑视的笑了一下:“著作权法第六项第十五条规定,在职期间个人创作所属权,产权属于私人作品的,可以视作单位法人资产名义,划归资产评估管理负债贷款资产等资产,但,个人创作属于个人私产,除非有特殊签约规定,法人不得剥夺个人著作财产……” 吴桐把手伸出来,“请把特殊签约拿给我看……” 两个法务脑门有点见汗,赶忙查了一下吴桐的合同,就是普通入职合同,根本没有特殊签约所属规定。 年轻律师有点磕绊的道:“……著作权法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该法律规定,职务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通过完成作品所依据的物质技术条件、责任承担等而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因此你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本台享有使用权利。” 吴桐轻轻鼓了一下掌,“著作权是否归属公司还是个人,主要是看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职务作品是为完成法人或组织工作任务过程中创作出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最新修正版)的第二项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那么,咱先说说第二款规定, 1,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我所有音频创作都是找人合作,背景音乐单位没有提供任何支持,合成也是我电脑自己合成的,我的电脑里也有合成证据我可以提供,单位只是提供了场地和设备,没有任何技术支持,根据首都中级人民法院十年内十五次著作产权纠纷案例,十五例同类案件全部个人胜诉,如果想起诉产权纠纷我也奉陪,不过你还是查一下相关案例再说,十年前某娱乐公司起诉……上个月某公司起诉…… 2,单位只是享有优先使用权,没有著作权和财产权,我保证两年内不授权使用此音频,也包括不再授权给任何电台! 你们的法律难道是体育老师教的,估计你们体育老师不背锅……” 到这时两个法务终于不淡定了,赶紧去查几个案例,和吴桐说的连一个字都不差,你丫的法律条文比我们还门清,法案竟然也倒背如流,你丫的不考律师浪费这个脑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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